(2013)碚法民初字第049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林洪富与林长文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洪富,林长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碚法民初字第04918号原告林洪富,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林敬,女,汉族,城镇居民,系原告之女,住址同林洪富。被告林长文,男,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林洪兰,女,城镇居民,住址同林长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洪富诉被告林长文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洪富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6元、财产保全费162元,由原告林洪富承担。审 判 长 贾 纬人民陪审员 赖远模人民陪审员 廖启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