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传淼,曹元国,王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焦传淼。被执行人曹元国。被执行人王金星。焦传淼申请执行曹元国、王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焦传淼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3218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元国、王金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传淼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曹元国、王金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100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曹元国、王金星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传淼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