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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德山,杨敬学,周庆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39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张春生,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德山。被执行人杨敬学。被执行人周庆山。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德山、杨敬学、周庆山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德山、杨敬学、周庆山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1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杨德山、杨敬学、周庆山,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873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