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九原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小丽等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威,赵文军,张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九原执字第394号申请人姚威,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育才路。被执行人赵文军,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张小丽,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西脑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九原民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文军银行存款970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润平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兴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