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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二)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业荣挂靠经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黄业荣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民初(二)字第467号 原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金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玲燕,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黄业荣,男,1964年1月1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 原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黄业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5日受理后,原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退回原告柳州市安畅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50元。 审判员  袁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