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方克冬与商井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克冬,商井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方克冬,无业。被执行人商井田,无业。我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克冬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