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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方克冬与商井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克冬,商井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方克冬,无业。被执行人商井田,无业。我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方克冬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