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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向原告王某某发出交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