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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116号原告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终南镇大庄寨村。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系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周至县工业路。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镇东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雅玲审判员  李建会审判员  胡崇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