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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镇西镇=。委托代理人XX明,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镇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缪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