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镇西镇=。委托代理人XX明,威远县镇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某,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镇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缪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