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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徐国斌、徐国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国斌;徐国标;徐永安;徐国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282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谭远明,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团,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建海,该行职工。 被告徐国斌,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平市。 被告徐国标,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平市。 被告徐国艺,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平市。 被告徐永安,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平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徐国斌、徐国标、徐国艺、徐永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内交纳受理费335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红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