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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余小青与安吉县昌硕街道上郎社区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余小青,安吉县昌硕街道上郎社区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小青。委托代理人:应大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吉县昌硕街道上郎社区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小宝。再审申请人余小青因与被申请人安吉县昌硕街道上郎社区第三村民小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湖民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余小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长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