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梅诉被告李金万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高建梅,女,1975年生,临县刘家会镇李家洼村人,农民。被告李金万,男,1969年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李家洼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梅诉被告李金万离婚一案中,原告高建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说合双方同意和好,没有诉讼的必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建梅负担。审判员 郭子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