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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建梅诉被告李金万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705号原告高建梅,女,1975年生,临县刘家会镇李家洼村人,农民。被告李金万,男,1969年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李家洼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梅诉被告李金万离婚一案中,原告高建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说合双方同意和好,没有诉讼的必要,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建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建梅负担。审判员  郭子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