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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与盛名学、韩伟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盛名学,韩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811号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被告盛名学。被告韩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名学、韩伟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