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鲍其存与陈华能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09号原告鲍其存与被告陈华能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的(2012)甬奉莼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鲍其存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土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华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鲍其存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华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陈华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鲍其存补偿款57919.4元。案件受理费624元、执行费778元,由被执行人陈华能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15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