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崔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程,谢云海,朱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247-1号申请执行人崔程,农民。被执行人谢云海,农民。被执行人朱本(曾用名朱杰),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谢云海、朱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云海、朱本履行(2013)长民一初字第014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云海、朱本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本在银行的存款8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陶稚果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