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王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王民初字第12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京芝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