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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野淇林、孙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野淇林,孙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202号原告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被告野淇林被告孙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诉被告野淇林、孙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给原告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35元,由原告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担35元。审 判 长 张���会代理审判员 喻 海 妮人民陪审员 段 宝 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路 娜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