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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毅因与被申请人蔡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毅,男,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强,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再审申请人张毅因与被申请人蔡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毅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本是雇佣关系,二审判定好意同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的主要证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因蔡强不提供,申请人又无法提供,申请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予调取;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二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并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即遗漏少算了申请人的误工费。请求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改判蔡强承担除一审判决的145541.8元外,另行增加赔偿78637.39元,诉讼费由蔡强承担。被申请人蔡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张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冯卫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邱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