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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商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郑仙月与刘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仙月,刘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商初字第2331号原告郑仙月。被告刘朝阳。原告郑仙月诉被告刘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朝阳归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自2006年6月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根清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仙月、被告刘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7年前被告刘朝阳向原告郑仙月出具借条,借条写明向原告借款13000元。2011年12月6日被告通过中国银行转给被告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朝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仙月借款12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刘朝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一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