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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5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洪林与安振花、王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洪林,安振花,王西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5442号原告安洪林。被告安振花。被告王西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洪林与被告安振花、王西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振花在山东良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人民币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安振花在山东良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资人民币1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三��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