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中民再终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某,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民再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工程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筑公司。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皇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生效并履行后,该院于2011年6月11日作出(2011)皇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再审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1)皇民初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吴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吴某于2013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吴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曌鋆代理审判员 丁广昱代理审判员 徐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冷立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