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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敬美与马鹏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美,马鹏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722号原告李敬美。被告马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美诉被告马鹏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敬美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敬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敬美诉被告马鹏飞离婚诉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