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鲍定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鲍定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季某某,男,199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季某甲,系原告父亲,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鲍定华,女,1970年9月1出生,汉族,售货人员,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鲍定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