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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鲍定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鲍定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36号原告:季某某,男,199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季某甲,系原告父亲,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告:鲍定华,女,1970年9月1出生,汉族,售货人员,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某诉被告鲍定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