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蛇民初字第452号原告(反诉被告)周某,男,汉族,1959年12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彭杨武,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某,女,汉族,1963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伦华,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四敬,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陈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被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撤回对原告的反诉。本案反诉受理费6110.4元,减半收取为3055.2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曹振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