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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寅与余利芳、张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寅,余利芳,张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徐寅。被告:余利芳。被告:张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寅与被告余利芳、张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