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寅与余利芳、张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寅,余利芳,张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徐寅。被告:余利芳。被告:张卫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寅与被告余利芳、张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志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