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洪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牟某某,女,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