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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牟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牟某某,女,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男,197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