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剑阁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姚建明诉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明,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剑阁民初字第702号原告姚建明,女,1964年2月20日,汉族。被告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刚,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姚建明诉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明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建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己对其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明撤回对被告剑阁县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晓东人民陪审员  孙仲文人民陪审员  冯大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