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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赵刚与李雪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林,赵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雪林,男,汉族,1959年12月7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人。委托代理人陈鸿,十堰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赵刚,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湖北省郧县人,具体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吴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吕世凯,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李雪林因与被上诉人赵刚矿山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婧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广泉、柏媛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雪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鸿,被上诉人赵刚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兰、吕世凯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办理了延期手续。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李雪林与赵刚签订的《矿石开采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双方履行了一段时间后没有再继续履行,是什么原因,违约责任及有关损失如何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王广泉审判员 柏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