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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商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徐耀荣与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徐合昌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耀荣,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徐合昌,徐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耀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华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文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江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春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方忠。原审被告:徐合昌。原审被告:徐骏。上诉人徐耀荣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江鑫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合昌、徐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商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耀荣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耀荣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耀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1元,减半收取6675.50元,由上诉人徐耀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