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李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252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我的女儿吴某乙出生于2008年5月18日,在我和被告李某某离婚后,李从不让女儿随父亲回家。所以我起诉要求探望权并在节假日带女儿回家住几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无为县人民法院﹝2013﹞无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第二项已作出“吴某甲有探望吴某乙的权利”。因此,吴某甲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法院不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原文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静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