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法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陈世林与周小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法初字第6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周某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晓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同居生活,后于2010年6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于2008年1月29日生育大女儿名叫陈某丙,于2010年2月5日生育儿子陈某乙,原告因骑摩托车摔伤住院,出院后被告去向不明,原告多次查找,都无法找到被告,被告未尽做一个妻子及母亲的责任,故此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大女儿陈某丙、二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三、婚姻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四、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平均分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08年1月29日生育大女儿名叫陈某丙,于2010年2月5日生育儿子陈某乙,于2010年6月3日补办结婚证,现原、被告已分开居住。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所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不能相互谅解导致产生隔阂,这在婚姻生活中也是正常的,只要双方多沟通,相互谅解,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好的。由于被告未出庭,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满2年,且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