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炳源。被执行人朱壬静,女,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611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4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7月4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壬静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中心区大世纪花园9栋A单元801号房(深房地字第6000323766、有抵押),现我院(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21号案件已经成功拍卖上述房产,在扣除抵押款后,余款将付至宝安法院(2013)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2号案件。本院已向宝安法院转递了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申请。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已办理参与分配手续,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