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源民初字第2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赵军与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源民初字第2175—1号原告赵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王国荣,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军诉被告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赵军诉被告王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