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航道管理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航道管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吉林省航道管理局。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68-1号。法定代表人冯秀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继业,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延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公司。住所永吉县口前镇永吉大街171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录,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航道管理局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县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航道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航道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李延丽审 判 员 赵实成审 判 员 陈 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紫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