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罪犯戴冲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冲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983号罪犯戴冲亮,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盐刑二初字第00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冲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2月27日交付执行。2011年7月18日,本院曾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3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戴冲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戴冲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戴冲亮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冲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葛锦峰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