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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万烽进出口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万烽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塘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杨德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余,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昌俊,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保税区万烽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兴业二路8号3幢311室。法定代表人:顾志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春曙、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保税区万烽进出口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万烽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保税区万烽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帮格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迎春审 判 员  李青青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