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某海与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海,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海,男。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黄某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罗某海与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某海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海支付医药费1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交来执行款10000元。该款于2013年10月1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某海,罗某海自愿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至此,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本案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祖健审 判 员 刘峻志代理审判员 朱浩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婉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