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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书信与黄仁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书信,黄仁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928号���告徐书信,居民,系高密市天祥针织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黄仁会。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与桐荫交叉路口西100米路北。负责人郭超,总经理。原告徐书信与被告黄仁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