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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黄东跃与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湘里人家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跃,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湘里人家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199号原告黄东跃,男,汉族。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湘里人家大酒店。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财富街。负责人付春妮,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阿金,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跃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湘里人家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东跃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湘里人家大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东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跃撤回对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湘里人家大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黄东跃承担。审判员  杨文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