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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任沂与刘兆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沂,刘兆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任沂,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国业物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被执行人刘兆和,男,194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供销社干部,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迎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迎民初字第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