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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元庆与张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庆,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66号申请人赵元庆,男,生于197011月29日,汉族,陕西旬阳县人,住址略。被执行人张杰,女,生于1976年4月20日,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住址略。赵元庆诉张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杰协助原告赵元庆办理汉滨区滨江小区五号楼四单元2一7室房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向安康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给赵元庆办理汉滨区滨江小区五号楼四单元2一7室房产的过户手续,现安康市房地产管理局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