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赵元庆与张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元庆,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66号申请人赵元庆,男,生于197011月29日,汉族,陕西旬阳县人,住址略。被执行人张杰,女,生于1976年4月20日,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住址略。赵元庆诉张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张杰协助原告赵元庆办理汉滨区滨江小区五号楼四单元2一7室房产的过户手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向安康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给赵元庆办理汉滨区滨江小区五号楼四单元2一7室房产的过户手续,现安康市房地产管理局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14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