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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林某,渔民。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武清。被告徐某,渔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同意给被告一次悔改机会,同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同意给被告一次悔改机会,同意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林金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 蕻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