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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袍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茵、朱晓枫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茵,朱晓枫,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朱春芳,李幼林,杨柏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袍保字第10号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斗门镇赵墅村。被申请人陈茵。被申请人朱晓枫。被申请人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新世纪广场2幢6楼。被申请人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斗门镇上窑村。被申请人朱春芳。被申请人李幼林。被申请人杨柏良。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茵、朱晓枫、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杨柏良、朱春芳、李幼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市越城区会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陈茵、朱晓枫、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明瑞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杨柏良、朱春芳、李幼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沈洁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