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攀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林南路95号。法定代表人:罗良学,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649号001栋625室。法定代表人:钟放平,经理董事长厦所。本院依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执字第00508号执行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2)长仲裁字第210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长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54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泽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