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俊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荣,李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荣。被申请执行人:李宝国。申请执行人赵俊荣与被执行人李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宝国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俊荣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李宝国的财产,该案全部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元庆审判员 孙启凯审判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