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齐晓磊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晓磊,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齐晓磊(曾用名齐晓垒、齐小磊)。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秋常,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晓磊与被执行人邯郸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0)复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