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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张军生与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生,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张军生,男,44岁。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法定代表人陶文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卫东,吉林赵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生与被告吉林伟基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生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0.00元,由原告负担4,600.00元,退回4,600.00元。审 判 长  曹媛媛人民陪审员  林 杰人民陪审员  时洪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艺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