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汨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欧某某犯赌博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汨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某,女,湖南省汨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汨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收受买码人员彭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邹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罗某某、彭某某等人的投注款共计63100元,后退给码民投注款11450元。其中收受彭某某投注款共计4200元,事后退掉1200元;收受周某某投注款共计1900元;收受彭某某投注款共计5000元,事后退掉1000元;收受邹某某投注款共计2600元;收受刘某某投注款共计33000元,事后退掉5000元;收受许某某投注款共计7300元,事后退掉2000元;收受陈某投注款共计2100元,事后退掉750元;收受罗某某投注款共计1000元;收受彭某某投注款共计6000元,事后退掉1500元。被告人欧某某将其所收受的投注款报给了上线宋某某,从中获取5%的水钱。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欧某某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邹某某、刘某某、许某某、陈某、罗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欧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接受投注,属于利用“六合彩”信息相互竞猜,以财物下赌注输赢的聚众赌博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欧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欧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佳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