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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景敏、黄睿鹏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敏,黄睿鹏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景敏,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非法索债于2008年7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罚款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睿鹏,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2013]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景敏、黄睿鹏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善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景敏、黄睿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中旬起,被告人黄景敏在位于本市斗门区乾务镇虎山村市场对面路口的商铺内,购买了一批具有退币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从中渔利。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景敏聘请被告人黄睿鹏管理该赌场,黄睿鹏主要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和兑换机币等工作,每月收取人民币2000元的工资报酬。2013年1月5日,公安民警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抓获两被告人,缴获退币功能的游戏机20台、机币6000枚及赌资人民币4250元。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鉴定书,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景敏、黄睿鹏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游戏机室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景敏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睿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景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睿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游戏机20台(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机币6000枚及犯罪所得人民币42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邝占雄审 判 员  张玉慧人民陪审员  梁泽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