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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付洪海与王泠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梅,王泠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付洪梅,女,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苑家村。被告王泠涵,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于家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洪梅诉被告王泠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洪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洪梅负担。审判员  宋吉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健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