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民初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付洪海与王泠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梅,王泠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招民初字第2411号原告付洪梅,女,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苑家村。被告王泠涵,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张星镇于家岚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洪梅诉被告王泠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洪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洪梅负担。审判员 宋吉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健力 更多数据: